2017-01-03 10:51 来源:大河网
民警办错案
一辈子都跑不了了!
近日,
省公安厅出台追究执法过错40条细则
规范民警的行为!
一起来看看吧!

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发布了第138号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3月1日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结合本省实际,河南省公安厅印发了《河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实,早在1999年11月9日河南省就印发了《河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05年印发了《河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程序规定(试行)》,那么本《细则》与之前印发的有何不同?民警办案中哪些情况会被追责?
一 执法过错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追责? 警察执法过错,是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相关人士透露,我省的《细则》分为总则、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附则等五章,共40条。
这五种情形从重追责↓↓
1、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2、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3、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4、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5、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这4种情形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责↓↓
1、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3、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4、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执法过错由谁来认定? 公安部明确的是法制部门负责认定执法过错。河南省2008年出台的《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执法监督委员会是各级公安机关的权威性内部执法监督组织。执法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
因此,《细则》延用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认定执法过错的部门。
三 追责会否造成民警消极办案? 其实,在《细则》中,还有如下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1、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2、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3、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4、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5、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6、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7、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同时,《细则》中,对于在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属于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而是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这个目的就是鼓励民警多办案、办好案。
四 本细则与之前印发的有何不同? 《细则》分为总则、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附则等五章,共40条,对公安部《规定》进行了全面细化。
1
细化了执法过错认定标准。
公安部《规定》在执法过错认定标准上,明确规定执法过错是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对于在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属于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而是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目的是鼓励民警多办案、办好案。我省《细则》结合执法工作实践,进一步明确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内涵和外延。
2 规定了“超越职权”的范围。
《细则》列举了下级公安机关行使了属于上级公安机关的职权;公安机关行使了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内部机构之间超越职权;超过法定范围,使用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执法手段;超越处罚幅度;超越案件管辖范围等六种“超越职权”的情形,更加便于对“超越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认定。
3 规定了执法过错案件的来源。
《细则》列举了当事人申诉控告,执法检查中发现,上级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交办,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交待,日常执法监督、案件审核中发现,办理国家赔偿、复议、复核案件中发现等执法过错案件来源。
4 规定了对执法问题整改纠正的方式。
《细则》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认定执法过错责任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向执法办案单位和责任民警下发《执法问题整改通知书》,通知其对执法问题限期整改和纠正,并将整改情况反馈法制部门。也就说避免了“自查自纠”。
5 规定了现役制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认定的处理程序。
《细则》明确了对于实行现役制的人民警察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按照现役制人民警察的管理权限报批。
此外,新修订的《细则》还进一步将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明确为受理、检查、认定执法过错案件的机构,细化了认定、追究执法过错的程序。
记者:井春冉
编辑:黄慧
来源:河南法制报(部分内容综合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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