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后又退还,算不算违纪? 河南省纪委的答案是……

2017-01-03 10:51 来源:大河网

“收钱后又退还,

是否构成受贿违纪?”

8月12日,省纪委官方微信清风中原发布消息称,近日,有读者提出了这一问题,对此,清风中原也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对该问题,清风中原回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违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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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副区长27年边升迁边贪腐,

担心被查一手收钱一手退钱

少到两万元,多到近百万元他都来者不拒。作为一名基层干部,他在长达27年的“官场”生涯里一路升迁一路腐败,受贿金额达120万元。他就是中共海南省海口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副主任吴其军。据澎湃新闻7月27日报道,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其军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吴其军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查明,1999年3月至2012年10月,吴其军先后担任原琼山市十字路镇镇长、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镇委书记、琼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取王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40万元。

而据悉,这位副区长担心被查在一手收钱的同时,一手还在退钱。

“每一次收钱办事,其实还是很煎熬的。”吴其军曾说。一方面,他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一次次沦陷;另一方面,收完钱后又担心东窗事发,断送大好仕途。所以,他一边收钱又一边退钱。

吴其军称,在收了吴效辉送的90万元之后,2012年年初,在得知吴效辉资金紧缺后,便向吴丽香借款50万元还给吴效辉。因为害怕被查处,2014年初,他还给吴效辉出具了一张欠条:2009年至2011年,吴其军借吴效辉90万元,2012年已还50万元,余款限于2015年还清。

“2014年,吴其军害怕送他的90万元被查处,所以就提出写一个借条,主要内容是借款90万元,先还50万元,剩下40万元于2015年还完,但是到现在为止,这40万元也没有给我。”据吴效辉证实。

据介绍,因心生忐忑,2012年,吴其军退还给吴效辉50万元。2013年,吴其军将5万元退还张泰超。吴其军于2013年9月15日,以“吴军”的名义将苏文明送的年货折现9000元上缴廉政账户;于2014年10月13日以“李明”的名义将两万元上缴廉政账户,并于同年12月27日以“天平”的名义将3万元上缴廉政账户;2014年1月14日,吴其军以“天平”的名义将王康宜送的两万元上缴廉政账户。

然而,退赃为时已晚。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吴其军在担任琼山市十字路镇镇长、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镇委书记、琼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0万元,吴其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编辑:黄慧

来源:清风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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