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养老!本月起取消“4050人员”参保限制

2021-07-26 16:00 来源:天中晚报

记者 刘金霞

取消河南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取消“4050人员”参保限制、妥善解决省内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今日,记者从驻马店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获悉,省人社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一系列利好措施更为便民利民。新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中明确规定,全面取消企业职工养老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流动时,无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直接在省内新就业地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关系,原养老保险关系暂由原经办机构留存。

河南省将打破参保地域限制,对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劳动者,在任何地区都可以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明确,深入推动“放管服”改革,简化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的确认和待遇领取手续。在河南省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前,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确认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同时负责发起与待遇领取地、各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地社保经办机构的业务协同,由待遇领取地确认并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核准历史参保信息。

河南省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后,参保人员在河南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核准历史参保信息并按规定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通知》中还明确,由于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在计算缴费年限时,原参保地无法按月提供1995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5年1月1日前缴费信息无法通过信息系统归集到待遇领取地的,待遇领取地应根据原参保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等,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得要求参保人员返回原参保地开具无谓的证明材料。

简化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办理方式。按照之前的规定,跨省转移要本人前住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参保凭证,然后交给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时间也较长。按照新规定,流动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可由新就业地工作单位为其申请办理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也可由参保人直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或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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