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02 09:24 来源:驻马店网
我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5~165元
我市对2020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上调,确保年底前将增加待遇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对象为,本省内201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全媒体记者 刘金霞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刘金霞)9月28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下发有关通知精神,我市对2020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上调,确保年底前将增加待遇发放到位。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伤残一级165元,伤残二级155元,伤残三级145元,伤残四级135元,伤残五级125元,伤残六级115元。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此外,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92元的50%、40%、30%核定,即2846元、2276.8元、1707.6元。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每人每天25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24元的标准执行。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务必于2020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