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应消委质疑“合同字小如蚊子屙屎”:不影响效力

2019-08-02 11:1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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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荆门消费网”公众号所刊涉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湖北荆门消费者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一文的声明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湖北荆门地区消费者之间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根据网上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案件数量问题。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湖北荆门地区消费者本院受理9件,其中5件已判决并进入执行。

二、关于案件的管辖问题。上述系列案系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中均约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均有权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原告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上述案件依法有管辖权。

三、关于格式条款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基于消费者的书面申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前提是格式条款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网文中关于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效的观点一是缺乏理据,二是该系列案重点审查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另,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字体的大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该5宗案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现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新闻多一点】

“海马财务的合同字体小得像蚊子屙屎,应立即停止执行!”

湖北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7月31日通过微信公号,“霸气”致函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建议该法院“重新审查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本市60余名消费者所签合同效力。审查结论出来之前,应立即停止对该合同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涉诉车主的正常消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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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给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的公开函件

澎湃新闻随后从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薛旭东处证实,该函件确系他们所发,目前荆门市消委已将纸质函件快递往龙华区法院。

8月1日下午,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名蔡姓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法院领导已经获悉此事,正在写相关案件报告回应。

据悉,荆门市消委致函龙华区法院,与荆门市60余名消费者贷款购买海马牌汽车后和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有关。

多位涉事海马车主向澎湃新闻反映,他们在荆门万里创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海马汽车4S店(下简称“荆门万里创豪汽车公司”)购买车辆时,被以贷款买车享受返利优惠的方式诱导,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办理了购车消费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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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分享福利”返款协议书

后因汽车销售商及委托贸易公司停止返利,部分车主停止偿还车贷,被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部分购车者已被列为被执行失信人。

薛旭东介绍,接到购车者投诉后,他们发现,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所拟信贷合同字迹太小,“用放大镜”都难以看清楚,且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购车者仅签订一份信贷合同,购车者手中未能持有该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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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的信贷合同样本

车主张超向澎湃新闻提供的一份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的信贷合同样件显示,该合同字体大小约相当于小六号字体,在A4纸上排版紧凑,共约117行,每行约97个字,共计约11300字。

张超说,2018年6月,他停止偿还车贷后,便接到来自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的律师函;十余天后,疑似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向他邮寄开庭传票,但当时他拒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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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者被列为失信人,限制购买机票等高消费。

至2019年6月,张超发现自己已被列为被执行失信人。此外,在荆门市60余名海马车主中,已被有多位车主被列为被执行失信人。

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在致龙华区法院的公开函中称,“经本会以高倍放大镜辩认发现……这份由他们炮制的格式合同,含有大量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同时,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在致函中建议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本市60余名消费者所签合同效力。审查结论出来之前,应立即停止对该合同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涉诉车主的正常消费限制。”

澎湃新闻就此致电荆门万里创豪公司相关负责人宋明强,对方拒接了电话,也未回复采访短信。(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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