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4 10:42 来源:人民日报
审判执行工作中
阻挠妨碍法院正常审判执行工作
侮辱侵害司法人员的现象
时有发生
这不,最近曲靖市麒麟人民法院就发生两起
因辱骂执行干警被拘的案件
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盲目讲朋友义气
转身出门辱骂执行干警被拘留
余某与角某因离婚纠纷一案诉至麒麟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由角某于2018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余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6万元。约定时间已过,余某多次联系角某,但其一直拒绝按照调解书规定履行给付义务。余某遂于2019年1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眼看自己的车辆被扣押,房子即将被司法拍卖,角某这才急眼了,7月4日,角某打电话叫来朋友田某,田某又纠集了唐某、保某、唐某飞及其妻子一起来到法院。执行人员感受到角某此行并无主动缴纳案款的想法,遂将角某及其朋友5人请离办公区域,哪知刚把角某等人送下楼,就听到其中1男子在执行服务大厅大声辱骂执行干警。
问及是谁出口骂人时,6人互相包庇拒绝指认,直到法院工作人员调来监控视频,执行干警询问为何不主动承认或者指认骂人者时,田某等人才表示:
“我们都知道是唐某飞骂的,但我跟他是朋友,周围人都不指认,我也不能指认,这样背叛兄弟太不仗义了……”
此时,骂人者唐某飞依然一口咬定自己没有辱骂执行干警,没有表现出一丝毫悔过之心,反而态度强横,拒不承认错误。最终,麒麟法院依法对唐某飞采取十五日司法拘留措施。
微信辱骂执行干警
逞一时口舌之快,拘留十五天
白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麒麟法院主持调解,
双方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达成协议,由王某在2018年6月30日前分两次偿还白某借款本金共165000元。
王某履行部分案款后,就一直拒不履行剩余款项,直到白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对王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王某才承诺在6月30日前还清剩余款项。
约定期限到后,王某再一次食言,仍然没有履行剩余案款,2019年7月1日,白某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法院依法对王某名下车辆进行扣押,冻结其银行账号。
王某在其家属及朋友劝说下才不情不愿地来到法院,在和执行人员沟通的过程中,王某用手机偷偷拍摄执行人员工作场景,当执行人员发现并将其手机没收检查时,被发现其不仅偷拍录音,还发现其在与其朋友喻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大量威胁、辱骂甚至扬言刺杀执行干警的言论。
据此,麒麟法院依法对唐某飞采取十五日司法拘留措施。
先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吧?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法官提醒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
存疑应以正当方式提出,
发言需谨慎,
三思而后行。
来源:麒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