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执行员,后果很严重

2019-07-14 10:42 来源:人民日报

审判执行工作中

阻挠妨碍法院正常审判执行工作

侮辱侵害司法人员的现象

时有发生

这不,最近曲靖市麒麟人民法院就发生两起

因辱骂执行干警被拘的案件

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盲目讲朋友义气

转身出门辱骂执行干警被拘留

余某与角某因离婚纠纷一案诉至麒麟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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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角某于2018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余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6万元。约定时间已过,余某多次联系角某,但其一直拒绝按照调解书规定履行给付义务。余某遂于2019年1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眼看自己的车辆被扣押,房子即将被司法拍卖,角某这才急眼了,7月4日,角某打电话叫来朋友田某,田某又纠集了唐某、保某、唐某飞及其妻子一起来到法院。执行人员感受到角某此行并无主动缴纳案款的想法,遂将角某及其朋友5人请离办公区域,哪知刚把角某等人送下楼,就听到其中1男子在执行服务大厅大声辱骂执行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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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及是谁出口骂人时,6人互相包庇拒绝指认,直到法院工作人员调来监控视频,执行干警询问为何不主动承认或者指认骂人者时,田某等人才表示:

“我们都知道是唐某飞骂的,但我跟他是朋友,周围人都不指认,我也不能指认,这样背叛兄弟太不仗义了……”

此时,骂人者唐某飞依然一口咬定自己没有辱骂执行干警,没有表现出一丝毫悔过之心,反而态度强横,拒不承认错误。最终,麒麟法院依法对唐某飞采取十五日司法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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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辱骂执行干警

逞一时口舌之快,拘留十五天

白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麒麟法院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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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达成协议,由王某在2018年6月30日前分两次偿还白某借款本金共165000元。

王某履行部分案款后,就一直拒不履行剩余款项,直到白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对王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王某才承诺在6月30日前还清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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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期限到后,王某再一次食言,仍然没有履行剩余案款,2019年7月1日,白某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法院依法对王某名下车辆进行扣押,冻结其银行账号。

王某在其家属及朋友劝说下才不情不愿地来到法院,在和执行人员沟通的过程中,王某用手机偷偷拍摄执行人员工作场景,当执行人员发现并将其手机没收检查时,被发现其不仅偷拍录音,还发现其在与其朋友喻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存在大量威胁、辱骂甚至扬言刺杀执行干警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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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麒麟法院依法对唐某飞采取十五日司法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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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吧?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法官提醒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

存疑应以正当方式提出,

发言需谨慎,

三思而后行。

来源:麒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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