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吨含汞废料非法滞留洛阳俩月!这是我国首例跨省固体废弃物损害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7-01-03 10:51 来源:大河网

△庭审现场

8月25日下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等被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相关情况。

据悉,这是首例由河南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国第一起涉及固体废弃物的跨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

39吨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河南

2016年6月17日,毛艳强、范林业等人在内蒙古分2车装载了70余吨危险废物(汞触媒),其中1车于6月19日卸载至洛宁县碧水源公司院内,随即被人举报至河南省环保厅。

随后,洛阳市环保部门立即对碧水源公司院内的约39吨货物进行了现场勘验,并通过彩钢房对其防护、看护。

河南省环保厅将此事报告环保部,请求协调贵州省环保厅共同处理。

7月27日,环保部召开了由河南、贵州、内蒙古环保厅参加的协调会,要求贵州省环保厅协调铜鑫汞业公司于15日内将废弃物拉走。低汞触媒作为一种易中毒的危险废物,对存放周边环境具有明显的潜在危害性,其中有害物质汞遇高温易挥发,遇水容易引起土壤渗透,一旦发生危险、环境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同时可能对人体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实际发生时就运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时间轴

19日正式立案,21日毒废品离开河南境内

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社会责任中心)作为原告,以内蒙古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鑫汞业公司)、河北省保定市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及两名货运人(即毛艳强、范林业)为被告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诉讼包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公司立即排除危害,将其非法倾倒在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公司消除其非法倾倒现场的环境污染风险,或承担相应的代履行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公司对受损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公司赔偿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已发生的30万元和即将发生的安全防护、看护等费用;判令被告铜鑫汞业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实际费用共计10万元;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社会责任中心符合相关法律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该环境损害事件的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均在洛阳市洛宁县境内,属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基于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日作出准予立案的决定,并下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

本案受理后,原告于19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请求依法裁定被告铜鑫汞业公司先行采取措施,将其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消除其非法倾倒现场的环境污染风险,对受损环境恢复原状并裁定所有被告先行支付已发生的经济损失30万元和即将发生的安全防护、看护费等实际费用,合计暂定50万元。

收到申请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社会责任中心的部分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规定,于19日作出(2016)豫03民初2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铜鑫汞业公司立即将其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

8月2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赶赴洛宁县向正在洛宁处置相关事宜的被告铜鑫汞业公司负责人送达了起诉状、举证时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先予执行裁定书,并向洛宁县环保部门进行了告知。

当天中午12点30分,铜鑫汞业公司对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废弃物进行装车,至当晚10点装载完毕。

21日下午14点20分,装载该废弃物的车辆起运,晚21点30分驶离河南。从固体废物装车、起运到安全驶离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执行。

8月2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另外四名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等法律手续,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对五名被告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环保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环保局、浚县交通局等部门进行了告知。

意义

我国首例跨省固体废弃物损害环境公益诉讼案

本案是首例由河南省内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河南省首例涉及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国第一起涉及跨省固体废弃物损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本案处理过程充分凸显了司法在保护环境和服务保障党委中心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案件立案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在最快的时间内依法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并进行了送达执行,要求被告铜鑫汞业公司立即将其非法倾倒在洛宁县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并全程监督执行到位,努力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该起案件的受理,标志着河南省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对于今后我省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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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哪些部门有资格当原告?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仅限于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其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2)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3)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本案中,原告社会责任中心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且在章程中明确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定为工作宗旨,五年多来也未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的。

编辑:黄慧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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