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娘们别傻了!婚前签了这个离婚时也没用,还不如……

2017-01-03 10:51 来源:大河网

对于很多姑娘来说,婚姻多多少少都有点让人不放心,这个不放心主要来源于另一半,怕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失去感情又或者自己年老色衰对方是否还是像一开始一样爱着自己,于是很多人都会在婚前签订一些协议。

这不,家住邓州市的小丽也做出了同样的举动。小强与小丽系倒插门婚姻,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小丽的父母认为倒插门的婚姻不稳定,因为在当地有许多倒插门的女婿在女方家生活一段时间后,就会因各种原因出现离婚或者财产纠纷等问题。为确保小强婚后与自己的闺女能长久而稳定地生活,小丽的父母要求小强婚前必须向小丽交纳5万元婚姻押金。于是在媒人见证下,双方签订协议:小强将现金5万元抵押给小丽,约定如果男方不愿意和女方生活就没收押金;如果女方不愿意和男方生活,则退回男方押金。2011年,小强带着部分生活家具入赘到小丽家并举行婚礼,年底二人领取了结婚证。

不过,一纸协议终究没能把这段婚姻维系太久。婚后的三年里两人常为家务事生气、吵架,2014年秋,两人不欢而散。2016年年初,小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邓州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小强辩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退回自己5万元押金。理由是原告悔婚在先,押金理应按约定如数退还。小丽则认为,5万元是彩礼,并不是押金,因为双方已结婚且共同生活了三年,按照法律规定彩礼不应返还,故不同意退还5万元。

邓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丽与小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务事生气、吵架,自2014年秋二人便分居生活,现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也表示同意,证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该院对其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小强要求小丽退还其押金5万元的诉求,该押金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婚后一方有变,婚姻关系解体。但这种以押金形式束缚婚姻的行为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故协议应无效,原告依法应返还该5万元押金。

恋爱时花前月下,结婚后交恶分手。这时,女方往往认为自己与男方恋爱结婚生子,把青春都献给了男方和家庭,说离就离对自己当然很不公平,往往在婚前会向男方索要婚姻保证金,甚至让男方签下一纸婚姻保证书,希望获得补偿。

但是,这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啊,姑娘们!

“婚姻保证金”不具有保证效力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婚姻保证金”不具有保证的效力并应予返还的理由是:首先,《担保法》规定,保证金作为经济担保的一种方式,不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其次,《婚姻法》第三条也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婚姻法明确禁止的;最后,“婚姻保证金”为离婚自由设置了障碍,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押金协议虽然是双方自愿签订,谁也没有强迫谁,但仍属无效协议,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人身关系,不能被金钱绑架。

同时,法官表示他们也很困惑——

对“婚姻保证金”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和定性,法院在审理涉及“婚姻保证金”的纠纷案件时,处于两难境地。由“婚姻保证金”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一旦诉诸法庭,女方“人财两空”的情况并非没有可能。而如果不以法律方式进行干预、制止,也可能使之发展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其实,婚姻保证金非但在法律上无效,在情感上同样无效,同理,婚前签订的那些保证书也是如此,所以,姑娘们,别傻了!与其签订这些有的没的,还不如——

车子有油、手机有电、卡里有钱!这就是安全感!指望别人都是扯淡!再牛的副驾驶,都不如自己紧握方向盘!

编辑:黄慧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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