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3 10:45 来源:大河网

2014年8月28日,四川成都的魏先生花224万元买下一间由荣盛紫提东郡小区销售的约41平米的商铺。签合同时,他注意到商铺的门挨到该栋楼的电梯,图纸上只标注了两者总长3.9米,并未标注各自的具体尺寸。“销售说门占三分之二,电梯占三分之一。”魏先生说,因此他并未多想就交了费用并签了合同。令人意外的是,一年后当魏先生收房的时候发现商铺的门宽竟不足一米,与之前销售说的大相径庭。

魏先生认为这“小嘴大肚子”的商铺影响了商业价值,“按照国家建筑标准,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都不应小于1.4米,很明显,他买的这个商铺不符合相关标准,不能算商铺性质。”魏先生的全权代理人任先生说,“因此,魏先生没有收房。但开发商还是按照租约合同将商铺租了出去。”
据了解,他们曾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但截至目前,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仅在6月23日时得到该开发商某负责人的简单回复:“房屋经过验收才使用的,说明我们的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合同也非常清楚,我们也没有欺诈。”
其实,对于开发商这种表里不一的做法并非魏先生一人遇到过,2014年,陕西咸阳市民王先生认购了一间商铺,合同约定2016年交房,但去看房时才规划图纸上原本商铺的位置却成了楼梯。
那么,对于本案,仅仅的开发商一句合同非常清楚,就没有欺诈嫌疑了吗?
1. 是否涉嫌欺诈要视情况而定@河南省律师协会公益律师吴怀选表示:
该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罪。尽管合同上标注门和电梯两者总长3.9米,但由于门的设计不符合《商品建筑设计规范》的行业标准,导致魏先生不能正常使用,开发商的行为对魏先生已构成欺诈。并且该公司销售人员的行为也隐瞒了相关事实,导致魏先生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其行为也对魏先生的构成欺诈。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栋阳则认为:
能否构成欺诈主要看其房屋的最初设计。如果最初房屋设计的就是不足一米的门,并且开发商一直知晓此事,但为了将商铺卖出而故意使魏先生形成错误认识,该行为则构成欺诈;若当初设计的门是建成后因为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改建,最终成为“小门”,这个时候不应认定为开发商存在恶意欺骗的行为,但可以认定为合同变更事项。
2. 开发商无权将商铺出租开发商在魏先生没有收房的情况下可以将商铺租出去吗?
@吴怀选表示:
在魏先生没有收房,即双方就此事沟通协商的过程中,开发商不应将商铺出租,否则有可能会因无法及时交付商铺,而导致要承担违约责任。
@闫栋阳也认为:
未收房即表示开发商的交房义务并未履行完毕,也就意味着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因此,若如无特殊约定不能将房屋转租。
3. 消费者有权退房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应按商铺买卖合同中所附购房屋平面图确定的标准交付,虽然本案中,合同上未具体标注铺面入门和电梯的尺寸,但若从合同附带的图纸上判断实际中的尺寸与图纸比例不符,那么,魏先生有权要求退房吗?
@吴怀选:
若该开发商交付的商铺既不符合平面图纸的要求,其设计又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导致魏先生不能正常使用,则魏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以达到图纸要求。如果开发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魏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和赔偿损失。
@闫栋阳:
如果开发商涉嫌欺诈,则开发商与魏先生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将魏先生的购房款退还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属于开发商原因的合同变更事项,则魏先生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杨淑芳
编辑:杨淑芳
来源:河南法制报


大河网 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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