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3 10:45 来源:大河网

你造吗?
在这个地方交通违规时,
出示一张优惠券,可打5折;
当着交警面拨打任何人电话,
接听者只要答对以上规定,
免罚!!!

哪里竟有这等“好事儿”??

据《现代快报》报道,为降低电动车和行人违规而造成的事故率,让市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自6月中旬开始,江苏连云港市灌云县交警大队推出交通违规优惠券。据了解,该优惠券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交通法规的宣传,另一方面是两个优惠方案。

交通违规罚款还可以打折,此事在灌云县朋友圈得到大量转发。大部分人对交警的做法纷纷点赞并给予肯定。不过,也有人持不同看法,刘先生觉得,罚款就是罚款,不能讨价还价,对于没有拿到宣传单的,如果被处罚,可能有失公平。也有人担心,罚款可以打折,会让交通违规的人更多,起到反作用。目前,该优惠券已经停止发放。

除此之外,据《央广网》报道,郑州司机仅需10元钱办理一张建设银行的借记卡,就可以在处理违章时免除3分内的驾照扣分。

如果从法律的角度看此类问题,这些做法合适吗?下面,我们来听听律师的意见。

1.国家行政执法权不得交易
上述交警的做法似乎是在拿行政执法权和群众做交易,那么,国家行政执法权可以进行交易吗?
@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帆▼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的处罚权是由我国法律、法规赋予的,不可让与和放弃,更不得任意扩大或者缩小其职权。本案中,灌云交警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也与其应尽到的行政职责不符。我们鼓励工作模式的创新或者改进,但任何改进或者改革都必须以法律为底线,均不得突破法律的规定。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先园▼
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要予以查处,在处罚过程中如果一个违法行为有多种处罚结果的,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态度等方面予以考虑,确定使用何种处罚方式,但是执法过程中执法权不能“打折扣”。
@河南省律师协会公益律师吴怀选则▼
如果是交警已经下发了处罚决定书,罚款数额已定的情况下享受优惠打折是不妥的。而如果是在交警没有作出处理决定之前,通过其他方式让行为人知道交通违规,并积极承认错误,在此基础上采取“优惠打折”的减轻处罚措施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
2.交警涉嫌滥用执法权
有的人本来就违章了,若答对问题交警就对其免罚或打对折,此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夏先园▼
行政处罚另外一个原则是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的处罚结果实施。案例中执法人员的做法是想运用“优惠券”规则来达到让交通参与人遵守交通规则的目的。该种规则的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殊不知执法人员这种执法行为是涉嫌对执法权的滥用。
@杨帆▼
对执法人员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幅度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罚款数额不得随意更改
@杨帆▼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国务院部、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而罚款的数额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所以,灌云县交警大队只能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履行职责,其没有权利进行更改,否则就是违法。显然,银行也没有免除违章扣分的权利。
@夏先园▼
但大多数的处罚方式都有一定的处罚幅度,执法人员根据违法的性质、情节可以综合考虑最终给予的具体处罚数额,这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记者:杨淑芳
编辑:吕曈
来源:河南法制报


大河网 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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