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是行贿高发地?扒一扒行贿那些“套路”

2016-12-27 14:45 来源:大河网

本期栏目主持人

河南商报记者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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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和受贿,对于双方而言,都恨不得各自拿到好处后把事情烂在肚子里,因此,双方都盼望着知道的人越少越好,看到的人越少越好。

正是基于此,行贿地点的选择变得有迹可循。通过大量的案例可以看出,想方便,又想隐蔽,可选的地点无非是家里、车里、办公室、酒店等。

【梳理】

行贿地点的选择有“讲究”

行贿地点的选择有“讲究”。为何这样说?有报道就指出,以车上为例,行贿人员送官员上车,在车内再送上用信封装好的现金或银行卡,官员一般很少有时间推辞和拒绝,半推半就间,钱就送出去了。

1.办公室

选择在办公室行贿,在说工作的时候就能趁机把关系“打点”到位。而且办公室内,也比较隐蔽,不易被人发现。

中纪委网站就曾通报了重庆市永川区招投标办原主任戴兵的贪腐情况。根据通报,戴兵最常收受贿金的地方是自己的办公室,如建筑商王某19次送钱,有17次是在办公室里。

郑州航空港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南水北调办公室原主任靳绍辉,也曾两次在办公室收受他人贿赂。

第一次时,在一处工程施工中,时任水调办副主任的靳绍辉发现参与招标工作的水调办财务人员赵某为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之后,靳绍辉在办公室内收受赵某现金7万元;

第二次时,水调办准备就郑州航空港区一工程对外招标,靳绍辉又一次在办公室内收受赵某现金8万元。之后,靳绍辉安排赵某参与招标工作,他还在工程验收、拨付工程款过程中为赵某提供便利。

2.车上

有媒体称,官员的小车内是最常出现的行贿地点。

上文提到的靳绍辉同样有在车内受贿的情况。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新郑市一路口,他在自己的车上收受赵某现金15万元。

再比如崔双乐、师中河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两人为了让时任新乡市平原新区社会事务局副局长吴某在招投标中帮忙,便约吴某在新乡见面。见面后,两人把装有15万元现金的手提袋放到了吴某车上。

曾有媒体还原成都武侯区原副区长郑勇在车内的受贿过程。行贿者约郑勇喝完茶后,一起前往停车场,行贿者取出一个塑料袋放在郑勇的车内。郑勇回家打开一看,全是崭新的百元大钞,共20万元。

3.酒店

酒足饭饱,再给官员送些“真金白银”,所求的事情是不是更好办成?要说行贿地点,酒店绝对绕不开。

山西省委原书记王儒林就曾讲道:山西某厅长敛财已到疯狂的地步,大小通吃,甚至在公开的饭桌上,5万、10万、数十万地集体收受委托人的钱财,这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让人叹为观止。

河南商报记者在王夕中、范立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注意到,洛阳市政府原副秘书长王夕中就多次在饭店内、饭店门口或者酒店房间内收受他人贿赂。

2013年2月份的一天中午,一企业老板卢某和王夕中、范立在一家火锅店吃饭。吃罢饭后,卢某就把装有100万元的茅台酒箱子搬到了王夕中的车的后备厢里,王夕中看到后,又让卢某把箱子搬到范立车上。

再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2008年3月,开发商武某某为报答王素毅的帮助,在北京国际饭店给他送上每块重1公斤的黄金10块,价值人民币234万元。

4.家里

对于一些不廉洁的官员来说,如果行贿人直接把钱送到家里,简直就如天上掉下来了馅饼。甚至觉得“天知地知,他知我知,肯定不会有什么问题”。

根据相关裁判文书,郑州市原副市长张学军就曾在家中收取他人钱财。2012年6月,时任登封市商务局副局长的耿文娟为了个人提拔,在张学军的家中,送给了他20万元。不过,2014年12月份,张学军在被纪检部门调查期间,安排其妻将20万元退给了耿文娟。

而且,在家中受贿,不少官员亲属也参与到过程中。比如,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巡视员王有明退休一年后被查。他受贿地点就多在家中,他的妻子也直接参与到巨额受贿中。

5.其他

行贿地点也有其他一些较为常见的情形。

有行贿人直接选择在路边“交易”。贵州省粮食局一原副局长的受贿事实中,于5次发生在路边或小区门口,其中单次受贿金额最大一笔为现金100万元,受贿地点就在马路边。

也有行贿人选择在牌桌上“表心意”。比如深圳市政法委原书记蒋尊玉,工作之余,他常和私企老板一起打高尔夫、打牌。在蒋外出开会期间,这些社会老板以与其赌博、代其理财为由间接行贿。

当然,也有行贿人采取“电子化”的处理方式。汝州市从事药品销售工作的张某,自2009年找到医院相关领导焦某帮忙,并承诺给予回扣款。截至2012年,张某向焦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款共计92万余元。

【规定】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中对于行贿犯罪的规定很细致。相关司法解释中又对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明确。

简单来说,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财物还包括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回扣费等。另外,行贿的有个人,也有单位,受贿的同样有个人和单位之分。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中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从涉案金额、行贿人数、危害大小等方面做出区分。

当然,也存在对行贿人或者单位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况。比如,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声音】

不打击行贿

谈不上对腐败的零容忍

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个经常引起讨论的话题。

行贿与受贿犯罪比较隐私,如果双方不开口甚至是一方不开口,案件就难以突破。许多受贿案件的突破,有赖于对行贿犯罪嫌疑人的“豁免”。这种对行贿犯罪嫌疑人的“豁免”在西方国家也存在,行贿犯罪嫌疑人被当作“污点证人”,只要出庭作证就可以进行刑期交易。

但是如果“豁免”力度过大,也会存在诸多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召开会议,力图扭转存在的“重受贿轻行贿”局面,将行贿犯罪查办纳入办案重点。

行贿受贿好比硬币的正反面,不打击行贿,谈不上对腐败的零容忍,更谈不上反腐的长效性,“受贿者受到严惩,行贿者却逍遥法外,继续寻找新的目标。”

应该如何做?有分析称,让受贿人也有成为“污点证人”的机会,可能是个不错的解决路径,“对行贿人形成压力,促使行贿人产生危机感,让双方之间产生‘竞争’。目前,受贿人即便主动交代了行贿人的行贿行为,他在审判中获得减免刑期情节也只是‘自首’,仅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他不主动交代,可能自身受贿行为不会暴露,不会接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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