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2 08:48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记者申华
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消息一经发布即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国人的血性值得鼓励,更应该保护,别让英雄流血流汗又流泪!
网聚观点
对见义勇为应鼓励更应保护
@九月的木头:路见不平出手相助,国人的血性和正义感值得被唤醒更值得被保护,社会风气的积极向上不能只靠道德呼吁,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能让好人更多!
大河网网友“西区珂珂”:每一次见义勇为,都透露着好心人对生命的尊重。曾几何时,社会上展开了“面对有人倒地不能起来,我们扶不扶”的讨论。这次法律终于给了说法,让大家在见义勇为时少些后顾之忧,正义的血性会更足。点赞!
见义勇为有时很尴尬
大河网网友“金色阳光”:在舆论鼓励公民见义勇为的同时,公众在见义勇为时受到歹徒伤害的案例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公民因见义勇为而被作恶的歹徒推上被告席的案例并不少见。见义勇为是游走在“违法”边缘的“冒险行为”,这是其无法摆脱的尴尬处境。
@麦子:法不容情,如果公民在“惩罚”歹徒时超越了正当防卫这条法律红线,见义勇为的公民也要受到法律惩处。正因如此,见义勇为者一不小心就有可能从社会倡导的见义勇为变成违法犯罪。
网友故事
生命面前,所有顾虑都可抛开
大河网网友“樵夫”:我是一名国企退休人员,今年四月一次骑自行车外出买菜途中,因为车把上挂了太多东西,没掌握好平衡不慎摔倒,当时车子就压在我身上,怎么也爬不起来。我摔倒的那条公路是交通要道,过往车辆较多,可没有一个人下来扶我救我,当时真的很心酸。
不知道自己躺了多久,一辆车子在我身边停了下来。随后,一位年轻姑娘下了车,跑到我身边一边询问一边搬开压在我身上的车子,二话不说就决定送我去医院。可姑娘无法抱起我接近150斤的身体,正好这时,另一位好心司机也过来了,在他的帮助下,我被抱到了姑娘的车上。“不用怕,我会为你作证的。”这位司机还不忘说了这么一句话。在车上我先对救我的姑娘和司机表示了感谢,又忍不住问:“你们来扶我的时候,没有顾虑吗?不怕我是讹人的吗?”姑娘摇摇头笑着说:“大爷,救人要紧呐!在生命出现险情的时候,所有顾虑都可以抛开。咱们的社会还是好人多!”
专家观点
体现人文主义立法理念
12月20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民法总则》三审稿中,新增加的第一百八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首次规定了“紧急救助”的法律责任分担问题,填补了法律上的缺位。其中,第一百八十七条启用了新的法律概念——
紧急救助,而非学界讨论较多的“见义勇为”概念,增加了概念的涵摄能力。第一百八十八条则明确规定了侵权人的赔偿义务和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从而解决了救助人利益受损的救济问题。从司法实务中来看,在责任分配和承担上存在较大的模糊性。《民法总则》三审稿的前述规定,可以为救助人提供明确的请求权基础,避免救助人利益受损却又无法获得救济的困境。
刘斌认为,这一规定是与我国社会道德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由于部分法院判决欠缺妥当,导致社会上遇到摔倒的老人不敢扶起、遇到病倒的路人不敢救等情况层出不穷。这种社会困境的破解并不能单纯依赖个人道德修养的提高,而是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的方式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责任界限,通过司法的方式为救助人提供保护。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通过对个人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实则能够裨益整个社会秩序。从立法者的人文关怀上来说,前述新增加的条文体现了我国民法典的人文光辉,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弘扬扶弱救难的民族精神相一致,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建构于“以人为中心”的人文主义立法理念。


大河网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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