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6 15:44 来源:驻马店交警122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震慑酒驾醉驾违法行为,近日,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布4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以此警示司机朋友们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案例一
2022年10月4日19时30分许,闫某波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N***5的小型汽车沿文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明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北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闫某波的呼气式酒精含量为5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闫某波曾于2019年9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交巡防大队查处,其行为已经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开发区大队依法对闫某波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3天,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 。
案例二
2022年9月21日15时50分许,姬某收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小型拖拉机沿平舆县阳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7公里附近时,被平舆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在医护人员配合下对其进行血样提取,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姬某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9.1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2022年10月8日20时许,马某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豫Q203**小型普通客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平舆县玉川村镇银行东和店支行门口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李某州驾驶的豫Q387**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使李某州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随后,民警在医护人员配合下对马某平进行血样提取,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马某平中的乙醇含量为223.71/100mL,属于醉后驾驶机动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此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
2022年10月15日22时50分许,罗某伟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QAXXX5的普通摩托车沿开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开源大道与前进路交叉口北100米左右时,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5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开发区大队依法对罗某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处罚。
驻马店交警提醒:酒驾醉驾是违法犯罪行为,极易导致交通事故,严重危害自身与他人安全。广大驾驶人要时刻牢记红线、守住底线,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